(2016)川1703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四川柯美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曾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柯美特建材有限公司,曾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柯美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被执行人曾洪波,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柯美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柯美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洪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柯美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四川柯美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