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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素蓉与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蓉,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蓉,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成都市。申请执行人陈素蓉依据本院(2011)中江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军给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此案所涉标的进行了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2011)中江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中江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万银(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