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玉明与郭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明,郭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明,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郭成明,男,38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高玉明与郭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郭成明申请执行人高玉明购车款63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成明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