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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张某,村民,娘家住太康县毛庄镇张庄村。被告宋某甲,村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宋某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且无法共同生活。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两个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四间房屋、一处宅基地及其它家庭财产归原告所有和使用。被告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宋某丙(至起诉时10岁零四个月)、××××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宋某乙(至起诉时8岁零九个月)。现两子女均随原告生活。结婚前被告在其村内建有四间房屋及院落一处。现原告及其两个子女仍一直生活、居住在该房屋内。2009年2月份,被告因故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分居至今。遂酿成纠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薄等证据在卷为证,并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被告因故外出不归,且无音讯,导致原、被告长期分居,是造成原、被告发生离婚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且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说明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后所生两个子女,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因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对两子女进行抚养和照顾,故两个婚生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抚养两个婚生子女,被告应当承担子女抚养费。1、宋某丙抚养费计算方法如下: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12月×26%×92个月(至宋某丙满十八周岁止)=18769元。2、宋某乙抚养费计算方法如下: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12月×26%×111个月(至宋某乙满十八周岁止)=22646元。两子女抚养费共计41415元。结婚前被告在其村内建有四间房屋及院落1处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由于原告及其两个子女一直生活居住在被告所建的四间房屋内,且因原告及其两个子女现无其它居所,加之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故可由两个子女暂时居住为宜(居住期限以两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宋某丙、宋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宋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其两子女抚养费41415元。三、结婚前被告宋某甲所建四间房屋及院落1处归被告宋某甲所有。四、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高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 昂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克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