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白万武与刘广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万武,刘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37号申请执行人白万武,男。被执行人刘广飞,男。申请执行人白万武与被执行人刘广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万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医疗费人民币7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刘广飞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万武以本案中尚有执行标的未到期,需要重新立案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