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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丛亮与邹传枝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丛亮,邹传枝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439号申请人赵丛亮,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3日,上海市人。申请人邹传枝,男,汉族,生于1940年8月24日,湖北省沙洋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赵丛亮与申请人邹传枝因申请确认调解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徐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丛亮与申请人邹传枝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27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邹传枝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2600元,由申请人赵丛亮负担;二、申请人赵丛亮赔偿申请人邹传枝的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31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三、申请人邹传枝收到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其他要求,因此发生病变或后期治疗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赵丛亮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此次事故施救费、清障费、申请人邹传枝自行车修理费由赵丛亮承担;五、申请人邹传枝住院期间,赵丛亮为邹传枝购置医疗辅助用具3000余元;六、其他事项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