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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春、曹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春,曹静,刘进财,张现学,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春,居民。被执行人曹静,居民。被执行人刘进财,居民。被执行人张现学,居民。被执行人李正,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春、曹静、刘进财、张现学、李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借款分期分批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修夫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