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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1号马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克辰执行员 :马宏良执行员 :王中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卫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