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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吉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吉良,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陈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五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河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