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10号原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仲鹏,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原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46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田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