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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范雄国,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3月在西充县义兴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我与被告共同生育一女蒙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不和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我与被告自2011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恳请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原告坚持要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蒙甲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用及共同债务共计150000元。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日在西充县义兴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蒙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及性格差异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总的来讲是好的,近年来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夫妻感情是还可以和好如初的。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自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