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常世传与王守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常世传。被执行人王守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世传与被执行人王守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执字第102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