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与刘小强、高仙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刘小强,高仙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被执行人刘小强,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仙鱼,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强支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6.2‰计算);高仙鱼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刘小强、高仙鱼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借新还旧业务,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