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韦永柒、韦友园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韦永柒,韦友园,钟爱荣,韦永禄,韦彩英,韦孟仙,韦美仙,韦景航,韦雅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蔡哲夫,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永柒,农民。被执行人韦友园,农民。被执行人钟爱荣,农民。被执行人韦永禄,农民。被执行人韦彩英,农民。被执行人韦孟仙,农民。被执行人韦美仙,农民。被执行人韦景航,学生。被执行人韦雅馨,学生。申请执行人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永柒等9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峨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执行公告,强制要求被执行人韦永柒等9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自行撤离4#公路红光营地的房屋,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所占4#公路红光营地房屋屋排除妨害,本院已将该房屋交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为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恒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