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万久财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久财,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01号原告万久财,男,生于1973年5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昌春,女,生于1974年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陈伟,男,生于1976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万久财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梅念章、句志荣组成合议庭审判,并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久财委托代理人刘昌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久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都在做工程,被告在深圳做工程差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却找种种理由推脱,现被告拒而不见,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现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伟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陈伟向原告万久财借款5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内归还。期限届满后,被告陈伟并未如期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万久财借给被告陈伟50000元并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在期限届满后,并未如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万久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万久财先行垫付,被告陈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万久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 判 长 白 杰代理审判员 梅念章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