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刑暂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智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新刑暂字第47-1号罪犯刘智伶,绰号“叔伶”,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于同年4月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5)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刘智伶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因罪犯刘智伶的亲属申请要求对罪犯刘智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保证人。经查,罪犯刘智伶因患××,需继续治疗,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智伶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