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齐尚华与被姜维军、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尚华,姜维军,刘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齐尚华,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姜维军,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忠琴,女,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尚华与被执行人姜维军、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齐尚华与被执行人姜维军、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东时伟执行员 张馥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