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执裁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袁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裁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明,男,生于1960年4月13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袁云,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与被执行人袁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执行标的121528元(包括土地转让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2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代理审判员 梁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