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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银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44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悦。被告:董友华。被告:刘淑华。被告:董为民。被告: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2.5元由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忠华人民陪审员  周继群人民陪审员  谭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