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银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44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悦。被告:董友华。被告:刘淑华。被告:董为民。被告: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友华、刘淑华、董为民、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2.5元由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忠华人民陪审员 周继群人民陪审员 谭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