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荆州市投资公司、荆州市兴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荆州市投资公司,荆州市兴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10-2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邹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主任。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帅,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副主任。系特别授权。被告:荆州市投资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黄发明,董事长。被告:荆州市兴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东路54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投资公司、荆州市兴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荆州市投资公司、荆州市兴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9)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荆州市投资公司、被告荆州市兴发有限责任公司4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