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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二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二初字第456号桃江县某公司郭某吴某郭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某公司,郭揭某,吴某,郭某,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二初字第456号原告桃江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万某,该社理事长。被告郭揭某,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吴某,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郭某,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陈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桃江某公司诉被告郭揭某、吴某、郭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丹丹与审判员刘雅丽、人民陪审员肖正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桃江某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桃江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丹丹审 判 员  刘雅丽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