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佩章与王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佩章,王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177号申请人胡佩章。被执行人王定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佩章与被执行人王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