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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郝跃华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跃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112号公诉机关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跃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大学文化,干部。2015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捕前住太原市小店区,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辩护人代江涛,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县人民法院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跃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代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郝跃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福梅、王谊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郝跃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郎丽英审 判 员  侯 亮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