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殷海翔与石子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海翔,石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7号申请执行人殷海翔,无业。被执行人石子祥,无业。申请执行人殷海翔与被执行人石子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殷海翔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子祥在监狱服刑,其所有的苏J×××××、苏J×××××两辆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能扣押到位,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