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润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家康、孙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润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家康,孙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润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623A室。法定代表人余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泉,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家康。被告孙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润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家康、孙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润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润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润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润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