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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郭林林与王俊辉、赵春雨、张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林,王俊辉,赵春雨,张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郭林林,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仲继彪,那你们,住址扶余市。被告王俊辉,现住扶余市。被告赵春雨,现住扶余市。被告张雨,现住扶余市。原告郭林林诉被告王俊辉、赵春雨、张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林林的委托代理人仲继彪,被告王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春雨、张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仲继彪经营砂石生意。被告王俊辉在扶余市大林子镇建筑博爱家园工程,在原告处赊购价值21万余元的石头,现尚欠原告12万元石头款没有给付。2015年2月13日被告王俊辉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该款于2015年3月10日前还清。如届时未能还清,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6000元给付利息。该欠款由被告赵春雨、张雨担保。另欠据中约定利息部分由张雨负责。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俊辉立即给付石头款12万元,并按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6000元给付利息。被告赵春雨、张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欠据一枚。被告王俊辉辩称,欠石头款12万元属实,但暂无能力偿还,而且欠据中的利息约定过高,不同意给付。而且赵春雨、张雨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赵春雨未答辩、未到庭。被告张雨未答辩、未到庭。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郭林林与代理人仲继彪经营砂石生意。被告王俊辉在建筑扶余市大林子镇博爱家园时在原告处赊购石头,尚欠原告12万元石头款未给付。被告王俊辉于2015年2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该12万元石头款于2015年3月10前还清,如不能按时偿还,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6000元给付利息,并由被告赵春雨、张雨担保。届时,被告王俊辉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案因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王俊辉在原告处购买石头的事实清楚,双方因买卖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俊辉应当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要求的利息过高,本院酌情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林林石头款12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被告赵春雨、张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俊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学明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