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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5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艾路通商店与北京帝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艾路通商店,北京帝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5465号原告北京艾路通商店(经营者艾路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被告北京帝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北城根甲1号楼302底商。法定代表人何丽君。原告北京艾路通商店(以下简称艾路通商店)与被告北京帝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李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玉霞、袁文彩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路通商店的经营者艾路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帝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艾路通商店起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6日给被告提供价值5万元的保温材料,送货到施工现场,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为5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但该支票因空头无法提取。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2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帝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出票人帝达公司向艾路通商店出具转账支票一张,票号08595166,后该支票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按退票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转账支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艾路通商店提交的转账支票,可以认定出票人帝达公司与艾路通商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艾路通商店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帝达公司并未支付相应货款,故艾路通商店有权要求帝达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利息应当自帝达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之日起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帝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艾路通商店货款五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北京艾路通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帝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元,由被告北京帝达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