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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兴美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美,栗洋洋,王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兴美,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95********,武强县北代乡前西代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武中其,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0261970********,武强县北代乡前西代村人,现住该村,系武兴美之父。委托代理人周纯秀,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69********,武强县北代乡前西代村人,现住该村,系武兴美之母。被执行人栗洋洋,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88********,武强县北代乡栗庄村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欢男,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41988********,饶阳县留楚乡南空城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武兴美与被执行人栗洋洋、王欢男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欣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