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尹庆春诉赵青龙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庆春,赵青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422号原告:尹庆春。被告:赵青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庆春与被告赵青龙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