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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尹庆春诉赵青龙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庆春,赵青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422号原告:尹庆春。被告:赵青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庆春与被告赵青龙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