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克孙与王国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孙,王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130号申请执行人:刘克孙,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国永,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刘克孙与王国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永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刁其高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