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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晋州市瑞鑫铁丝加工厂与福州兴顺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瑞鑫铁丝加工厂,福州兴顺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晋州市瑞鑫铁丝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营者赵丙军,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黄守义,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州兴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宝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州市瑞鑫铁丝加工厂与被告福州兴顺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