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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桂玲、纪红伟与田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玲,纪红伟,田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于桂玲。原告纪红伟。被告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玲、纪红伟与被告田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桂玲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桂玲承担。审 判 长  张晓文审 判 员  邵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