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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长莲与陈远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莲,陈远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王长莲,居民。委托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远号,居民。委托代理人祁立平、樊荣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东华邦国际一楼。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莲与被告陈远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陈远号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原告王长莲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莲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对被告陈远号提交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长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