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杨春与付志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付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付志学,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杨春与付志学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了(2013)双双民初字64号民事调解书,由付志学给付杨春借款6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毕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付志学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居所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