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冯必胜、何秋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帆,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必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秋良。上列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勇奇,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必胜、何秋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民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德和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场地系当地农民出租给他人建成货场,原一、二审认定“德和公司和冯必胜、何秋良签订的《货场转让协议》系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错误。另二被申请人明知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仍愿意承担风险签订合同,过错与责任较大。同时依照二审的事实认定,二被申请人还应承担货场不能返还给德和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但原审均判决平均分配责任,对德和公司不公。这种处理没有对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判决显属不当。德和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冯必胜、何秋良提交意见称: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确认协议无效恰当。被申请人接收货场后三个月左右就有农户前来干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而且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期满后不能续租五年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返还此前转让费。所以二审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德和公司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涉案货场占用的系当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该土地使用权被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一、二审确认该协议无效是恰当的。因双方对导致协议无效均有过错,原审判决德和公司退还50%的转让费并不属于责任划分不当。德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王鹏审判员杨玉华代理审判员农红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