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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与张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张永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671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鞠连波。被申请人:张永庆,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6月25日发生(2015)农民督字第67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永庆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永庆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6月18日(2015)农民督字第67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