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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甄某甲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甲,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甄某甲。被告康某。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某甲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甲,被告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禹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邢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甄某乙。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沟通,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未能得到真正培养。更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5月,原告曾诉至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未有丝毫好转,原被告持续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在原被告经营石板厂期间,2012年被告隐瞒原告要回拖欠的货款112615元据为己有,并伙同他人将石材厂石材成品私自转移,价值87660元,把正在使用中的电锯卖掉得款5000元,以上三项共计205275元。在石板厂经营期间,石板厂借款及债务共计155000元,现都由原告背负,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被告予以共同承担。现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私卖石材及厂用设备款等共计205275元,依法进行分割;共同债务155000元,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有重大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康某辩称,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对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登记时间、儿子出生时间及姓名无异议,本次起诉系原告第二次起诉。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有债权债务。儿子甄某乙一直随我生活,农历2014年12月17日原告将儿子抢走,至今不让我与儿子见面。原告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与事实不符。我们经营石板厂期间,我只是带领工人干活,石板厂业务均由原告负责,石板厂的收入、支出、产品的情况我均不清楚。不存在我隐瞒原告要回货款112615元、私自转移价值87660元石材成品、卖掉电锯得款5000元之事。石材厂经营期间盈利颇丰,年纯利润至少10万元,原告所诉借款及债务155000元纯属虚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位于XX村宅院一处,上有石头房及砖房多间,价值10万元。2、位于XX村单元楼一处,该单元楼具体位置是南楼2单元5楼西户,面积117平方米,地下室13平方米,车库20平方米,价值20万元。3、位于邢台市桥西区XX小区15号楼8楼中户单元楼一处,面积82平方米,该单元房系按揭贷款所购,首付9万多元,月供1000元,已月供6年。4、价值3万元广本二手轿车一辆;价值一万元的拖拉机一台;电锯一台。5、与他人合伙投资10万元的茶楼一处。6、价值一万元的电脑两台。上述财产均由原告占有和控制。夫妻共同债权包括:1、XX村委会欠工程款7万元。2、邢台市海大商务楼欠定金2万元。3、邢台牛城出租车公司欠押金5万元。4、原告之兄甄某丙借1万元。5、原告之叔甄某丁借5000元。6、原告四舅借2000元。以上债权共计15.7万元。债务一万元,是原告购买桥西区XX小区单元楼时借我母亲的。二、我不同意离婚。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后多次见面,在双方没有意见的前提下领取了结婚证,举行了结婚仪式,所以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我们共同经营石材厂,遇事商量,互相配合,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完全是第三者王某插足的结果。虽然原告犯了男女作风的错误,对我伤害极大,但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我可以原谅原告,希望原告撤诉,以便使我们一家三口和睦如初。三、假设法院判决离婚,我有如下要求:1、婚生儿子甄某乙随我生活,原告按河北省城镇居民标准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至独立生活止。如果法院判决儿子随原告生活,我无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且主张探视权,要求每月探视儿子一次。儿子随谁生活,由儿子自己选择。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我所有;债权二人均享;一万元的债务由原告承担。3、原告有重大过错,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邢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甄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在邢台县XX乡小学上学。2011年4月9日,以原告甄某甲名义与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首付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邢台县南石门镇邢和公路XXX第15幢3单元802号房屋一套,总价款为204598元。同日,以原告甄某甲名义交纳了首付款85598元,剩余的119000元以原告甄某甲名义在邢台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本院向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调取了《商品房首付合同》及查询了按揭贷款还款情况,截止到2015年5月20日已还本息43141.28元,尚欠银行贷款105937.2元。原告甄某甲与被告康某经协商认定该房屋现价值为200000元。双方并对该房屋内的家电及家具达成一致意见: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容声冰箱一台、25英寸创维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1.8米双人床两张、双开门衣柜一组、三三二沙发一组归被告所有。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724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庭审中提交甄某乙于2015年2月25日书写的证明,称其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庭后原告又提交了甄某乙于2015年4月18日书写的证明,称其愿意与爸爸、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及银行明细清单,证明其月收入为3966元。被告称其在巨鹿县宏伟家电门市做销售员,月收入1000元,未提交收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民事判决书、甄某乙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明细清单,被告提供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收款收据、甄某乙证明,法院调取的商品房首付合同、贷款还款情况清单,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相互猜忌,为此原告2014年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为挽救双方的婚姻,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事过半年,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原、被告的婚生子甄某乙虽写了两份表示不同意愿的证明,但结合双方的收入情况,为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且婚生子现已跟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婚生子甄某乙由原告抚养期间,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甄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的位于邢台县南石门镇邢和公路XXX第15幢3单元802号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同该房产现价值为200000元,由于是以原告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的按揭贷款,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较为适宜,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原告方的个人债务,根据双方认同的房屋价值及贷款、欠款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情确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补偿款50000元。该房屋内的家电与家具按照双方协商意见分割。对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私卖石材及设备款205275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155000元债务的相关证据,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位于XX村单元楼一处及原告与他人合伙投资茶楼一处,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原、被告双方均称对方有重大过错,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各自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对方也不认可,故对双方此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甄某甲与被告康某离婚。二、婚生子甄某乙由原告甄某甲抚养,被告康某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甄某乙抚养费400元至其十八周岁为止。被告康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甄某甲应予协助。三、位于邢台县南石门镇邢和公路XXX第15幢3单元802号房屋归原告甄某甲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原告甄某甲负责偿还,原告甄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康某支付房屋补偿款50000元。四、存放在XXX第15幢3单元802号房屋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容声冰箱一台、25英寸创维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原告甄某甲所有;1.8米双人床两张、双开门衣柜一组、三三二沙发一组归被告康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