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6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与杨信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杨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43-3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信。被执行人杨信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信应向本院缴纳罚金8000元。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信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除扣划银行存款944元外,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