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桂莲,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康居家园8号楼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六西街农行小区*单元***室。被告李建华,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476元。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