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齐孝忠与季瑞鑫、潘胜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孝忠,季瑞鑫,潘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齐孝忠。被执行人:季瑞鑫。被执行人:潘胜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秦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