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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香江精密(深圳)有限公司与许文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江精密(深圳)有限公司,许文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江精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邵炳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初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波,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博白县。委托代理人孟凡琦,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香江精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精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文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香江精密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宝安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上诉人不予撤销2014年7月18日向被上诉人做出的调岗通知;二、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2000元人民币;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许文华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香江精密公司调整岗位是否合法合理。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此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但是工作岗位的调整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且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本案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塑胶生产部工模技工,香江精密公司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由生产、组装、调试模具变更为保养模具,香江精密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两者工作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变更,故对香江精密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香江精密公司应当回复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关于律师费,由于劳动者的请求得到支持,故香江精密公司应当支付律师费2000元。综上,上诉人香江精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香江精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