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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陈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陈某送达民事诉讼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陈某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现因原告收到通知后至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信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