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诺赛德公司与宇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诺赛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深圳市诺赛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赛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轶群,该公司员工。被告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连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诺赛德公司与被告宇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诺赛德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拟准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诺赛德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诺赛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诺赛德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