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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传成与张治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成,张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治斌,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4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治斌及其妻武艳座落于爱民区的商服房屋3栋,现因被执行人张治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海商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治斌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传成人民币102567.2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治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