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安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杰、吴春丽、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安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尹杰,吴春丽,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安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秀琴,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尹杰。被执行人吴春丽。被执行人陈俊。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安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杰、吴春丽、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已强制执行15233.00元,余下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陈迎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