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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04号原告江某,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陶某某,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江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