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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马晓萍与朱玥蓉、盐城市百泰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萍,朱玥蓉,盐城市百泰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马晓萍,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荣芳,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永秀,居民。被告朱玥蓉,居民。被告盐城市百泰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玥蓉,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晓萍与被告朱玥蓉、盐城市百泰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泰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晓萍的委托代理人周荣芳、周永秀,被告朱玥蓉、百泰机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晓萍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玥蓉、百泰机械公司共辩称:借款事实认可,但是被告目前无力偿还。借条不错,都是公司借款,借款也用于公司经营。被告请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朱玥蓉、百泰机械公司共同向原告马晓萍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马晓萍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盐城市百泰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朱玥蓉,2014年2月25日。”2014年12月5日,被告朱玥蓉向原告马晓萍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马晓萍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朱玥蓉,日期:2014年12月5。”后因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调解未果。经原告马晓萍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朱玥蓉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合计限查封金额为23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朱玥蓉、百泰机械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18万元,有借条为证,两被告应予以偿还。被告朱玥蓉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朱玥蓉应予以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玥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晓萍借款合计23万元,被告盐城市百泰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8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前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被告朱玥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