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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庆华与肖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华,肖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华,住宾县。被执行人肖广明,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孙庆华申请执行肖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75,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