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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芹仙与杨子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林芹仙。被执行人:杨子生。申请执行人林芹仙与被执行人杨子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2015)台临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芹仙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1930.5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外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3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4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