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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玉芳诉谢宗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谢宗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玉芳,女,汉族,1966年8月1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被告谢宗相,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芳诉被告谢宗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玉芳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宗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芳撤回对被告谢宗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戴 文 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仁巴雅尔 来源:百度搜索“”